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前之地價數額相等。 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
「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第5點(一)4規定:「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分母及分子資料位數規定為十位數,因取位關係造成持分不等於1時,由計算人員取捨末數使持分總合維持為1。」,其取捨原則以四捨五入為原則,另於十位數四捨五入後不為1時,可由計算人員其取捨部分末數使其總合持分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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