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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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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完竣,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內地字第0920071423號函
要旨「辦理土地徵收案件備查報告表」及填表說明改為直式橫書格式
內容
  • 辦理土地徵收案件備查報告表下載辦理土地徵收案件備查報告表pdf
  • 土地徵收案件備查報告表填寫說明下載土地徵收案件備查報告表填寫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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