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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標示辦理公告徵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10013152號函
要旨公告徵收前依規定辦理分割測量登記後,徵收土地筆數發生異動與原核准徵收之土地筆數不符辦理公告事宜
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標示辦理公告徵收。是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依前揭規定於公告徵收前辦理分割測量登記,而致與原核准徵收土地之筆數不符,於徵收公告時於公告文內敘明即可。貴府於公告主旨處敘明其變動情形,似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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