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6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測結果公告時,部分土地之界址爭議,尚未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程序處理完畢者,應於公告文載明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並附記下列土地因界址爭議,正依法處理中字樣。
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第8916268號函
要旨土地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據以補辦地籍圖重測
內容
按「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為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第2項所明定。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因界址爭議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據以補辦重測,係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將重測結果依同法第46條之3予以公告,核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應由權利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情形尚有不同。是本案應請貴府依本部85年4月9日台(85)內地字第8579091號函示意旨,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據法院判決意旨及鑑定書圖所載關係位置補正地籍調查表,並由重測機關辦理後續重測事宜。
附:內政部85年4月9日台(85)內地字第8579091號函
主旨:關於依據法院判決補辦重測案件,若法院判決結果並無明確界址記載,應如何據以處理乙案,請依會商結果辦理。
說明:
一、復貴處85年3月1日85地一字第11777號函。
二、案經本部邀集省、市政府地政處與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為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第2項所明定。地籍圖重測時,因界址爭議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據以補辦重測,應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據法院判決意旨及鑑定書圖補正地籍調查表,並由重測機關辦理後續重測事宜。
(二)各地政機關辦理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三)(略)。
(按:原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91年2月7日修正為第16點)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於102年2月7日修正)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6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9月27日台(89)內地字第8913037號函
要旨土地界址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發現與鑑測書圖所載界址坐標不符,應如何辦理地籍調查與補正事宜
內容
查本案前經本部89年8月14日台(89)內地字第8910024號函復貴局略以:「……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據法院判決意旨及鑑定書圖所載關係位置補正地籍調查表,並由重測機關辦理後續重測事宜。……」前開所稱關係位置,應由地政事務所依據法院判決意旨及鑑定書圖,審酌系爭土地鑑定界址與附近明顯地形、地物間距離、方向等幾何關係位置認定後,並於地籍調查補正表註明界址標示補正情形及補正後略圖。坐標僅係點位事實表現之一種,因測量方法(原地籍圖數值化、數值法戶地測量等方法)或系統誤差等因素可能略有差異,尚不宜以坐標作為地籍調查補正界址標示之唯一依據。本案仍應請貴局依前開部函意旨辦理。
附:內政部89年8月14日台(89)內地字第8910024號函
主旨:貴局函為關於土地界址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測算後發現與鑑測書圖所載界址坐標不符,地政事務所是否應依測算結果逕行辦理地籍調查與補正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9年6月30日台89地測一字第09249號函。
二、按「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為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第2項所明定。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因重測界址爭議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據以補辦重測,係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將重測結果依同法第46條之3予以公告,核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應由權利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情形尚有不同。本案貴局建議應請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開規則規定申請土地複丈後,由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地籍調查補正及後續重測事宜,核與前開土地法規定不符。是本案仍應請貴局依本部85年4月9日台(85)內地字第8579091號函示意旨,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據法院判決意旨及鑑定書圖所載關係位置補正地籍調查表,並由重測機關辦理後續重測事宜。
三、有關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作業,仍應請貴局依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辦理法院土地界址鑑定作業程序及鑑定書圖格式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註明系爭土地鑑定界址與附近明顯地形、地物間關係位置,俾利法院判決確定後地政機關執行測定界址作業之依據。
(按:原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91年2月7日修正為第16點)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於102年2月7日修正)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6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3月27日台(89)內地字第8905229號函
要旨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爭議土地檢附法院判決書辦理地籍調查補正事宜
內容
按「……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定有明文。另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著有判例。本案依貴府卷附資料所示,貴縣花壇鄉○○段○○○、○○○地號土地間界址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地籍圖重測作業自應依前開執行要點規定辦理;至同段○○○地號土地與前開2筆土地間界址,尚非該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如發生界址爭議情事,仍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等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按:原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91年2月7日修正為第16點)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於102年2月7日修正)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3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