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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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所報請指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戰地政務終止之日(81年11月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一案,業經本院於81年10月14日以台(81)內字第34640號令指定之,並停徵田賦。
所報平均地權條例經修正公布,請指定該條例施行區域一案業經本院於75年8月5日以台(75)內字第16545號令指定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自該條例生效之日起仍為該條例之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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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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