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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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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81年10月14日台(81)內字第34641號函
要旨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81年11月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
內容
所報請指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戰地政務終止之日(81年11月7日)起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施行區域,並停徵田賦一案,業經本院於81年10月14日以台(81)內字第34640號令指定之,並停徵田賦。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75年8月16日台(75)內字17387號函
要旨行政院指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
內容
所報平均地權條例經修正公布,請指定該條例施行區域一案業經本院於75年8月5日以台(75)內字第16545號令指定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自該條例生效之日起仍為該條例之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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