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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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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地政士證書,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者,地政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者,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三)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及其影本,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地政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之資格證明文件;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時,應退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備具原證書以代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證明文件,準用第一項規定請領地政士證書;於發給地政士證書後,原繳送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不予發還。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本部112年3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106247號函
要旨配合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政策,有關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請領或補(換)發證書(證明)作業配合事宜
內容
一、略。
二、按現行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請領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申請登錄證明;不動產經紀人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依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以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申請登錄須知貳,訂有檢附考試院核發該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考試院首揭函略以,自112年起(註:指榜示日期)高普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專技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類別全面實施發給電子證書,紙本證書原則不再發放。該電子證(明)書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核發之紙本證書具有同等效用,並提供內容查驗比對機制。
四、茲配合上開考試及格證書發放方式變革,旨揭申請文件原需檢附考試院核發該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自即日起得以檢具自行列印考試院核發之專技人員考試及格電子證書憑辦,主管機關(單位)應就所附電子證書至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網址:https://mycert.exam.gov.tw)驗證相符無誤後,辦理相關證書(證明)核發或補(換)發。
五、請各業別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轉知各地方公會通知所屬會員知照。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7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6117號函
要旨申請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及地政士開業執照等業務時,其身分證明文件得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為之
內容
為推動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免戶籍謄本」業務,有關申請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及地政士開業執照等業務時,可免附戶簎謄本,並得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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