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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2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12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30110076號函
要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權利案件簡報表」等表格格式如附件
內容
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推動,檢送修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銜)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市)、縣(市)政府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取得許可辦法第九條土地權利管制清冊」、「內政部(市)、縣(市)政府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取得許可辦法第6條及第7條不動產權利管制清冊」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權利案件簡報表」格式如附件,自文到日起生效。
(按:原「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修正後為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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