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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4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實質法規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202509909號令,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生效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六八七七五號令
要旨訂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費用
內容
一、訂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費用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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