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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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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15844號函
要旨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所稱「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指經指定為該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所有建築用地而言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第1項規定限制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之最高額,應包括都市計畫範圍外經編為建築用地之土地。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0年8月30日台內地字第415641號函
要旨計算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內容
關於本案土地可否以自然人實有股東人數計算土地限額乙節,查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52條(現行條文第71條)第1項規定,計算尚未建築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至於土地所有權人之認定,自應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本案土地既經登記為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不能再以自然人實有股東人數計算其尚未建築私有都市面積最高額。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54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176249號函
要旨承買未建築地超過10公畝者仍應准予登記
內容
關於承買尚未建築之都市土地面積超過10公畝或承買尚未建築之都市土地與其原有空地合計超過10公畝,應准予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前經本部以台45內地字第94827號函釋在案,本案仍應依照本部前函所釋辦理。
附:內政部台(45)內地字第94827號函(節錄):
查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0條、第151條之規定,縣市局政府對於超額未建築之私有土地,應揭示公告分別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出售,在限期未屆滿前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土地固為法令所不禁,即在限期屆滿後,政府亦僅為依法徵收其超額土地,不得禁止其購買土地,故仍應准其辦理移轉登記。
(按: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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