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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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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重劃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年一月九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三○六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
內容
按土地權利之得喪變更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至於登記完畢之認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並不包含完成發狀之程序;從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至若因重劃區土地筆數眾多,先辦理登記之土地有未能立即發給權利書狀之情形,而土地所有權人復確有必要以權利書狀作為執行權利之證明文件者,亦可向登記機關查詢,並於完成登記後,要求個別先行發給書狀。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四年二月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九一八四七號函
要旨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區外共有土地分管使用,如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予比照本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一六六四五號函規定,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八年八月三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二七四一六號函
要旨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
內容
查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決定之日,視為其原有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及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是重劃土地既經依法辦理地籍整理並依法公告確定後,重劃前地籍圖應即停止使用。惟如權利人申請發給重劃前土地地籍圖謄本者,地政事務所得予發給。但須註明原地籍圖已因辦理土地重劃而失效,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以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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