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3.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7年3月5日台(77)內營字第575888號函
要旨建築基地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各戶建蔽率符合規定且願供公眾通行,無重複使用之虞者,可辦分割
內容
關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後,原核准之建築基地為共同使用,其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各戶建蔽率均符合規定,且基地所有權人願提供作為供公眾通行,如確經套繪管制無重複使用申請建築之虞者,得依上開辦法辦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