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3.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7年3月5日台(77)內營字第575888號函
要旨建築基地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各戶建蔽率符合規定且願供公眾通行,無重複使用之虞者,可辦分割
內容
關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後,原核准之建築基地為共同使用,其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各戶建蔽率均符合規定,且基地所有權人願提供作為供公眾通行,如確經套繪管制無重複使用申請建築之虞者,得依上開辦法辦理分割。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