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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由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7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40061741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由雙方自行協調議定之
內容
關於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乙案,經本部於94年6月17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一、查66年2月2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擴大修訂為「平均地權條例」,其第63條規定:「承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租賃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出租土地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嗣上開條文於75年6月30日修正為:「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是以本部69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6800號函釋:「耕地於辦理市地重劃期間,租佃雙方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規定終止租約者,承租人應如何就該耕地繳付地租係屬私權問題,應由租佃雙方自行議定。」,以該函頒年月日,可明所稱「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固指66年2月2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惟衡酌該函釋意旨,其適用並不因第 63條之修正而有所影響,質言之,上開函釋目前仍應適用。二、基於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佃土地是否完全不能使用收益,每件個案情形並不相同,自不宜強制規定一律免除或減少租金。為兼顧租佃雙方之權益,市地重劃期間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是否繳納租金,仍應依前揭函釋意旨辦理,由雙方自行協調議定之;如有爭議,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2年6月26日台內地字第8285245號函
要旨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係屬事實之認定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本條例第63條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指左列情形而言……二、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是以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是否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本案應由貴府依職權予以認定依法處理逕復。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9年11月22日台內地字第848872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所定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其補償費用應由租佃雙方合意為之
內容
查「市地重劃區內原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出租耕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之標準,係以重劃前土地登記面積,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之土地現值計算,並不扣除土地增值稅。」為本部77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590730號函釋有案。至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重劃前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2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乙節,因係協調性質,其補償費用應由租佃雙方合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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