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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3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597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尚無應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
內容
按地價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法源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法。故其組織規程第3條所訂該委員會評議事項以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或其他法令明定應提請評議之事項始為該會任務。另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不服查處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部分,應屬上述其他法令已有明定之情況,並以對不服補償金額查處時始提評,是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尚無依前開辦法應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四三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區有關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查估補償之適用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本案既為非固定式可移動農業動力機械,如中耕機、搬運車等機具,非為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無上開法條查估補償規定之適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七七九三號函
要旨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拆遷清除而須辦理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內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重劃而須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是以因辦理市地重劃而須拆除遷移查估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依照上開規定,其補償範圍,補償項目及補償標準,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查定,並未排除非法之建築改良物。
(按:原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3條修正後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九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三○一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區內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
內容
關於屏東縣第四期朝昇市地重劃區,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於工程施工期間仍繼續種植短期作物影響施工乙案,同意依貴處所擬「對業已事先通知或公告勿再種植,卻又繼續種植之短期作物,實不宜再予補償,並可代為拆除,以維政府威信」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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