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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政士法 《第 5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3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709號令
要旨修正「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
內容
修正「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
  • 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下載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pdf
地政士法 《第 5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4月1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14號令
要旨訂定地政士證書等書表格式及「地政士開業執照印製說明」
內容
一、訂定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地政士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1千元,開業執照加註有效期限每件新臺幣5百元。
二、訂定「地政士證書」、「地政士開業執照」、「地政士名簿」、「簽證人名簿」、「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地政士開業(異動)登記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申請書」、「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等書表格式及「地政士開業執照印製說明」。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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