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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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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4035號函
要旨有關重新公告更正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原公告之行政處分撤銷之實務作法
內容
一、查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完成土地登記後,因土地分配錯誤等因素更正分配結果者,依本部103年8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744號令釋,原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之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正確之土地分配結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2第1項規定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二、貴府地政局考量實務執行時,於正確之土地分配結果公告至辦竣重劃登記期間,為免第三人於該期間因信賴土地登記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受損害,建議於須更正分配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以ㄧ般註記事項代碼「00」註記「重劃土地重新分配公告中」,並俟公告確定期滿後,由重劃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上開註記塗銷登記、撤銷原土地重劃登記,並連件辦理更正分配後土地重劃登記,應屬可行。
三、另更正土地分配公告至辦竣土地重劃登記期間,因無法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處分其權利,爰請登記機關受理上開土地權利異動申請時通知重劃主管機關,俾利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辦理後續協調事宜。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一七九一九號函
要旨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內容
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所稱「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性質上屬對分配結果異議之一種,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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