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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政士法 《第 4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3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672號令
要旨地政士法第44條之懲戒事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消滅時效規定
內容
地政士法第四十四條之懲戒事由,其中第二款有關地政士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係同時違反內部紀律及行政法上義務,兼具懲戒罰及行政罰性質;其餘各款之懲戒事由,係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處,屬行政罰,均應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消滅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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