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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1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7586號令
要旨有關市地重劃區內遺址搶救發掘費用及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之費用,得認列重劃共同負擔
內容
有關市地重劃區內遺址搶救發掘費用及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之費用,得認列重劃共同負擔,認列方式如下:
一、已進行中之開發區,如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配置或重劃工程整體規劃考量,確實無法循變更都市計畫方式,將該等涉及文化資產應予保存之土地排除於重劃範圍,為使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得以進行,並兼顧文化資產之保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為重劃會)得於已核定重劃計畫書所列工程費額度內,將位於公共工程施工範圍內需辦理遺址搶救發掘之費用,計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共設施施工費用,認列重劃共同負擔,並應確實審核遺址搶救發掘費用之合理性。
二、市地重劃區經興建共同管道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為重劃會)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之費用,屬共同管道建設之必要費用,且共同管道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地下管道之一種,爰該成立專戶費用,得計入地下管道之施工費用,認列重劃共同負擔。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519號令
要旨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有土地不足指配時,若原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放棄其調配之權利,主張仍分配予原位置(次)時,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
內容
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有土地不足指配時得以抵費地指配;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以抵費地指配者,需地機關應配合重劃進度編列預算,按主管機關所定底價價購。旨在確保重劃區開發成本之回收,故以抵費地指配者,應以需地機關可配合編列預算價購為前提。但需地機關雖尚未編列預算,而重劃區之財務狀況許可者,亦得留設為抵費地。若原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放棄其調配之權利,主張仍分配予原位置(次)時,應以尊重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為優先考量,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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