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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政士法 《第 1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地政士登記後,應公告與通知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亦同。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593號令
要旨地政士法第10條及第11條辦理公告、通知及備查方式之簡化作業
內容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通知及備查,因應網路科技發展及民眾查閱資訊方式改變,爰簡化相關作業如下:
(一)公告:公告應揭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處所、刊登政府公報或機關網站公告專區。公告內容應記明地政士姓名、證書字號、開業執照字號、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註銷登記、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原因。
(二)通知:得視個案情形逐案通知,或按月彙整函送該管地政士公會、相關機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內容包含公告所載項目及地政士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備查:每年1月10日及7月10日以前,應將前半年開業、註銷登記及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案件,以電腦作業系統列印地政士開業及異動登記清冊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91年5月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51號令及93年8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654號令。
地政士法 《第 1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593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8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654號令
要旨地政士之「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辦理開業及註銷登記時,免於公告
內容
為防杜地政士個人資料外洩,修正本部91年5月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51號令有關地政士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2項辦理公告內容刪除「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政士法 《第 1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593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5月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351號令
要旨地政士法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公告、通知及備查之辦理方式
內容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地政士登記後,應公告與通知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亦同。」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地政士開業執照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至有關公告、通知及備查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公告應揭示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處所,或刊登公報。
二、公告、通知及備查內容應記明地政士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證書字號、開業執照字號、事務所名稱及地址、或註銷登記、撤銷、廢止開業執照原因。
三、每月10日以前,應將上月開業、註銷登記及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案件,依所附「○○市、縣(市)地政士開業及異動登記清冊」格式,以電腦作業系統列印後,函送該管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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