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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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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
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五、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發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並退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原本;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3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106247號函
要旨配合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政策,有關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請領或補(換)發證書(證明)作業配合事宜
內容
一、略。
二、按現行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請領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申請登錄證明;不動產經紀人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依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以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申請登錄須知貳,訂有檢附考試院核發該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考試院首揭函略以,自112年起(註:指榜示日期)高普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專技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類別全面實施發給電子證書,紙本證書原則不再發放。該電子證(明)書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核發之紙本證書具有同等效用,並提供內容查驗比對機制。
四、茲配合上開考試及格證書發放方式變革,旨揭申請文件原需檢附考試院核發該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自即日起得以檢具自行列印考試院核發之專技人員考試及格電子證書憑辦,主管機關(單位)應就所附電子證書至考試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網址:https://mycert.exam.gov.tw)驗證相符無誤後,辦理相關證書(證明)核發或補(換)發
五、請各業別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轉知各地方公會通知所屬會員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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