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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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 |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及同條例第五十條後段規定:「依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案關當事人既為得單獨申請登記之權利人,應有上開條文之適用。
查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時,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81條(現行條文第100條)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有關土地增值稅之繳納應依首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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