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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 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 |
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上開所稱「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係指地界相連或距離最近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至離島地區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尚未設立同業公會者,為便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經紀業之管理與輔導,經紀業應加入之「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以該地區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間在交通上有航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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