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經紀業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經紀業以不實之交易資訊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不因經紀業有無依同條第1項規定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而有差異。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不動產物件廣告,其經由經紀業代理投標法院拍賣物件者,係屬「委託購買」性質,雖非屬同條第1項規定應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情形,惟其廣告仍應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其廣告內容如與事實不符,或未註明該經紀業名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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