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辦理換證。
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及廢止認可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5449號函
要旨不動產經紀人證書逾期失效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經紀業務
內容
內政部96年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5449號函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7款規定,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復按同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充任經紀人者,應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而充任經紀營業員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又執行業務過程中有關不動產重要交易文件,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限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尚不得指派經紀營業員為之。據此,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之職務、充任資格及法定責任均不相同。本案王君據貴處查述,雖經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經紀人證書,惟未依上開規定辦理經紀營業員登錄及領有經紀營業員證明,則難謂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
二、另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略以:「…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辦理換證。」、「經紀人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或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者,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是以,經紀人原領證書逾有效期限而未辦理換發證書者,依上開規定應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原證書即喪失效力,經紀人不得以此逾期之證書繼續執行業務,其充任資格則欠缺同條例第13條第1項所稱「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要件。本案王君據貴處查述,其原領經紀人證書已逾有效期限仍繼續執行業務,則所屬經紀業可謂僱用未具備經紀人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同意貴處所擬意見,依違反同條例第17條規定:「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辦理,並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