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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7月4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8938號令
要旨地政士執業經驗不得認定為經紀營業員經驗
內容
一、(略)。
二、又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專業代理人開業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又該辦法第16條規定,專業代理人執行業務係受委託人之委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測量等相關事項,其性質與不動產經紀人有別,自不得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執行業務所得資料證明文件,認定其具經紀營業員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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