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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
,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前二項登錄及發證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經紀營業員之訓練資格、課程、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2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0613號函
要旨不得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重複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另本部99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118號函釋略以:「…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故被註銷或其有效期限屆滿後已不具營業員資格,…。」是依上開規定,得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取得營業員資格;又查上開條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在職進修,提升專業知能,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故尚不得以該考試及格證書重複申請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118號函
要旨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被註銷或有效期限屆滿者,應檢附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等證明文件申請重新登錄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係規範申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需完成30個小時以上訓練合格,及4年有效期限屆滿需完成20個小時以上訓練始可申請換證;至其資格取得訓練應包括之課程,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不動產基本法規:包括民法、土地法、土地稅法、契稅條例及房屋稅條例。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式不動產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換證訓練應包括之課程,依同條第2項規定為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不動產權利移轉、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不動產交易相關契約書及經紀實務。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其他與不動產有關之課程。本案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故被註銷或其有效期限屆滿後已不具營業員資格,如欲重新申辦登錄,自應檢附完成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之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證明書等相關申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7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691號函
要旨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課程時數不得互為採用
內容
一、按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等專業訓練之認可辦法,分別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第2項、地政士法第8條第3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及同條例第13條第5項訂有規定,本部亦分別於93年10月18日、91年8月6日、92年12月17日及92年12月17日,訂(修)定「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及課程認可辦法」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據以辦理。
二、鑑於前揭地政從業人員管理之法源依據、經認可之專業訓練單位及執業範圍或職務性質不同,其專業訓練課程應著重之內容亦有差異,故本案從業人員相同專業訓練課程時數尚無得互為採用之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6月2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8791-2號函
要旨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參加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
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及第38條並無允許大陸地區人民得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經紀營業員訓練之規定。准此,請勿受理大陸地區人民參加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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