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為落實行政院推動之六減運動,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到職或異動之備查,自即日起無須比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層報本部備查。
為落實行政院推動之六減運動,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到職或異動之備查,自即日起無須比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層報本部備查。
嗣後有關經紀業所屬營業處所之間人員因業務需要之調動,倘非從經紀業主體離職,貴府無須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函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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