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所稱之「銷售總金額」,係以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委託銷售總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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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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