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實質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12月18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4076號令
要旨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
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所稱之「銷售總金額」,係以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委託銷售總金額為準。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