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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8月2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13406號函
要旨不同經紀業者應分別至少設置1名專任經紀人
內容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分別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時,應增設經紀人1人。」、「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復依本部90年5月24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315號函釋,經紀人員除有本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其應專任一經紀業,而經紀業設立之常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之經紀人1人,或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時,應增設之經紀人1人,均應為專任。本案「旭日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與「旭泰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既分屬不同經紀業者,其為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自應分別依上開規定至少設置1名專任經紀人;是以同意貴處所擬意見,由該2公司分別依本條例規定聘用一專任之經紀人,再申請備查。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5月24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315號函
要旨經紀業設立之常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或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應增設之經紀人1人,應為專任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分別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時,應增設經紀人1人。」、「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本案經紀人員除有本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其應專任一經紀業,殆無疑義。又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包括常態及非常態營業處所,後者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至少應置專業(專任)經紀人1人;倘銷售總金額未達新臺幣6億元者,得由經紀業者自行決定置專任或非專任(兼任)經紀人;至同一經紀業設立之常態營業處所應置之經紀人1人,或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時,應增設之經紀人1人,究應為專任或兼任,本條例第11條固無明文規定,惟就本條例第11條立法精神觀之,為提升經紀業者之服務品質、確實保障交易者權益,及兼顧業務責任之履行,所置或增設之經紀人1人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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