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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巿、縣(巿)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4581號函
要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應層轉備查之會員,尚不包括經紀業所屬分公司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中所稱會員尚不包括經紀業所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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