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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備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法務部、內政部法務部93年12月15日法律字第0930700555號公告、內政部93年1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987號公告
要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內容
公告指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3目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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