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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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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前條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9月7日台(88)內地字第8890733號函
要旨調整地價用物價指數之準據
內容
貴府函為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後,有關調整地價用物價指數表,請本部統一發布乙案,請以行政院主計處所發布之「各年月為基期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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