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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扣減後,徵收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103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令
要旨自益信託財產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
內容
一、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所涉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規定如下:
(一)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期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二)受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本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3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號令
要旨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取巧形成共有關係,分割後再行移轉應稅土地,應以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為原地價
內容
原持有應稅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者,無論再移轉時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該土地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解釋令發布前類此上開經共有分割且再移轉之案件,應依上述規定補徵其土地增值稅。各稽徵機關並應加強宣導,提醒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0993號令
要旨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地價計算方式
內容
一、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於開發期間仍應依法公告土地現值,地籍整理後按所屬地價區段之地價計算各宗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並公告之。
二、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下次重新規定地價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宜依附件計算公式辦理。
  • 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下次重新規定地價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下載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下次重新規定地價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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