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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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公同共有土地移轉,因承買之部分共有人兼具出賣人身分,其所有潛在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嗣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應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稽徵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後,應將承買之部分公同共有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潛在應有部分通知地政機關並副知該共有人,該潛在部分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仍予維持。
依民法四百零六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土地倘符合本條規定,自得認定為政府受贈土地,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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