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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以山脈、道路、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依左列標準定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
二、道路、河川之中心線。
三、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線者。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0940007600號函
要旨我國海域非屬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地方政府尚無行政管轄權
內容
一、依據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二條:「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以山脈、道路、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依左列標準定之。一、山脈之分水線。二、道路、河川之中心線。三、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線者。」現行有關省(市)縣(市)行政區界之規範並未及於海域,故省(市)縣(市)之行政區界不及於海域。
二、另查本部歷年編印之「內政統計年報」所載「台灣地區面積及海岸長度」表中及各縣市面積之計算皆以滿潮界為準,並未包含滿潮界以下的區域,亦即台灣地區25縣市共36006平方公里的面積並未含海域面積,故歷年來地方政府行政轄區亦未包含海域。
三、至漁政機關為漁業權需要所設漁業功能性分界線,非屬地方政府行政轄區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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