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經審定准許發行之地理圖表如出版時與審定樣本不符者,應禁止其發行並依法究辦。 |
一、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末句所稱「並依法究辦」,應視其與審定樣本不符之情節輕重及原因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至本案地圖與本部審定樣本僅係比例尺及規格不符,應依同條末段:「應禁止其發行」之規定辦理。請通知該社將該項地圖自行收回處理或繳送管區警察機關予以銷燬,餘圖不得再行出售。
二、又本案雖係世界地圖,但其內容包括我國地圖在內,且前經送部審查有案,自應受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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