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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經審定准許發行之地理圖表如出版時與審定樣本不符者,應禁止其發行並依法究辦。


實質法規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3年8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30011827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2年11月14日台(62)內地字第541228號令
要旨出版地圖與審定樣本不符,應禁止發行
內容
一、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末句所稱「並依法究辦」,應視其與審定樣本不符之情節輕重及原因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至本案地圖與本部審定樣本僅係比例尺及規格不符,應依同條末段:「應禁止其發行」之規定辦理。請通知該社將該項地圖自行收回處理或繳送管區警察機關予以銷燬,餘圖不得再行出售。
二、又本案雖係世界地圖,但其內容包括我國地圖在內,且前經送部審查有案,自應受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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