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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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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經審定准許發行之地理圖表如出版時與審定樣本不符者,應禁止其發行並依法究辦。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0930011827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台(六五)內地字第六九八四六五號函
要旨經審定准許發行之地理圖表,發行時與審定樣本不符者,應禁止其發行並依法究辦
內容
一、查上項地圖係貴社於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申請複審時檢送本部之複審樣本,核與本部審定樣本不符。
二、依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經審定准許發行之地理圖表如出版時與審定樣本不符者應禁止其發行并依法究辦。」之規定,本案地圖應於本部函到之日停止發行,並繳回原發地圖發行許可證書。如仍繼續發行,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移請法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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