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經審定准許發行之地理圖表如出版時與審定樣本不符者,應禁止其發行並依法究辦。 |
一、查上項地圖係貴社於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申請複審時檢送本部之複審樣本,核與本部審定樣本不符。
二、依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經審定准許發行之地理圖表如出版時與審定樣本不符者應禁止其發行并依法究辦。」之規定,本案地圖應於本部函到之日停止發行,並繳回原發地圖發行許可證書。如仍繼續發行,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移請法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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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定准許發行之地理圖表如出版時與審定樣本不符者,應禁止其發行並依法究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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