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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未經刊印發行許可證書字號及影印發行許可證書之地理圖表,不得發行。
違反前項之規定或發行許可證書影印不清楚者,依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處理之。


實質法規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0930011827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五九)內地字第三九○八二○號令
要旨未刊印發行許可證書字號之地理圖,不得發行
內容
關於地圖未印發行許可書字號應否予以查扣乙節,自應依照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未經刊印發行許可證書字號及影印發行許可證書之地理圖表,不得發行。違反前項之規定或發行許可證書影印不清楚者,依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處理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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