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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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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經審定許可發行之圖表,應將發行許可證書影印附訂於圖表末頁,單幅地圖應附印於圖角或背面,並於底頁或單圖之右方註明發行許可證字號。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0930011827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台(六二)內地字第五一六七二二號函
要旨僅有出版業登記字號之地理圖表,未經審定認可,不得發行
內容
依照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凡經本部審查合格准予發行的地圖,均需將地圖發行許可證書影印於圖角或背面(單幅)並於圖之右方註明許可證書字號(台地字第××號),台端所稱內版台業字第二一九號,是出版業登記字號,並不代表地圖已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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