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經審定許可發行之圖表,應將發行許可證書影印附訂於圖表末頁,單幅地圖應附印於圖角或背面,並於底頁或單圖之右方註明發行許可證字號。 |
依照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凡經本部審查合格准予發行的地圖,均需將地圖發行許可證書影印於圖角或背面(單幅)並於圖之右方註明許可證書字號(台地字第××號),台端所稱內版台業字第二一九號,是出版業登記字號,並不代表地圖已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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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定許可發行之圖表,應將發行許可證書影印附訂於圖表末頁,單幅地圖應附印於圖角或背面,並於底頁或單圖之右方註明發行許可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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