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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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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發行許可證書應視送審圖表編印之情形,由內政部酌定有效期限,逾期作廢。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0930011827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四八一二號函
要旨現行地圖發行許可證有效期限
內容
關於各類地圖發行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經內政部地圖審查委員會第四三三次會議修訂如后:
一、地理教科圖:有效期限為四年。
二、一般地理圖:
(一)台灣地區圖:除街道圖仍為一年外,其餘均為二年。
(二)其他地區圖:一律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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