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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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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其出版物。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四年十月一日台(六四)內地字第六五六六九四號函
要旨違反「水陸地圖審查條例」規定之地圖,雖屬非賣品,亦不得發行
內容
上項地圖違反「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該圖雖屬「非賣品」且無論於何處印行,其未經審查認可即逕予散發,自屬違法。應依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0年5月11日台(60)內地字第416805號代電
要旨不同版本及不同比例尺之地理圖表,刊印同一地圖發行許可證書之字號,得處罰金並沒入
內容
查依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發行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圖表如繼續發行,仍應依本條例送請審查」,第十七條「未經刊印發行許可證書字號及影印發行許可證書之地理圖表不得發行,違反前項之規定或發行許可證書影印不清者,依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處理之」,第二十條「再版之地理圖表仍須依照本條例之規定重送審查」等之規定。本案該書局發行之「中華民國大地圖」及「最新世界大地圖」,均未依照上開各條規定辦理外,複查該「中華民國大地圖」兩種版本刊印同一字號(台內地字第一五二八號),不同比例尺而刊印同一比例尺(大張者為四百萬分一,小張者應為六百萬分一),更屬不合,自應依照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年四月十六日台(六○)內地字第四○八四八三號函
要旨印售未經刊印發行許可證書字號之地理圖表,應由縣市政府出版物主管單位執行查處
內容
查地圖之印製出版,應依照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一條「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及第三條「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之規定辦理。違反上項規定而擅自印製發行之本國地理圖表,應依照同條例第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并得沒收其出版物」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罰,至此項工作之查處及行政業務之執行,在省市及縣(市)政府應由出版物主管單位辦理,遇有抗拒或有妨害安寧秩序之虞時,洽警察機關依法協助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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