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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61年4月24日台(61)財字第3857號令
要旨中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留置之空地,不應認屬空地,不徵收空地稅
內容
一、經交據財政部核復略以「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中國石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用地,乃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之必要設備,為便于車輛加油迴轉與維護公共安全,必須設置於交通要道,並保留相當面積空地,又因建築物特殊,以致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乃為必然之事實,核與一般空地不為使用之情形,顯有不同,是中國石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留置空地,基本上應屬使用性質,不應認屬空地,從而不應徵收其空地稅』等語。」
二、應依財政部所議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60年2月9日台(60)財字第1117號令
要旨已依法免稅之土地,均免加徵空地稅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核復略以:「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司法行政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結果以:『茲就台北市政府原呈各點分別核議如次:(一)關於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規定通知限期建築使用範圍內之教堂寺廟用地,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及私立學校校地供教學活動之操場,於限期屆滿後仍未使用者,應否加徵空地稅問題,查上開各項土地,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款規定,其土地賦稅應予免徵,本稅既應予免徵,自無另行加徵空地稅之必要,從而凡已依土地賦稅減免規則核准免稅有案之寺廟教堂用地,其地上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土地,及私立學校供教學活動之操場用地,均可免予加徵空地稅。(二)關於凡經通知限期建築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如係無償提供政府機關使用,應否加徵空地稅問題,查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1條第1項13款規定私有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在使用期間以內,土地賦稅全免,是則其空地稅似亦應免予加徵。(三)關於在限期建築使用期限內已請准建築執照開工建築之土地至限期屆滿仍在建築中者,於限期屆滿時,可否不問其現有建築改良之價值是否已達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均視為已依法使用,免予加徵空地稅。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不建築使用者加徵空地稅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土地壟斷促進都市土地利用。如在限期建築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已請准建築執照並開工建築,似已達到其防止土地壟斷促進都市土地利用之要求,似不應再加徵其空地稅。(四)關於畸零地經限期使用屆滿後,仍未使用者,應否加徵空地稅問題,查台北市內畸零地使用情況甚為複雜,該市政府原呈所述欠明確為期該一問題能獲通盤解決應請行政院令飭該府切實查明畸零地未使用之原因,並針對其實際情況分別擬具應否加徵空地稅詳盡辦法再報憑核議』等語。」
二、應依內政部所議辦理。
(按:「土地賦稅減免規則」於69年5月5日修正全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其中第11條條文為現行第8條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按美國總領事館所有土地均已完成建築,不再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五十九年五月九日台(五九)內字第四○五二號令
要旨美國總領事館所有土地限期使用之認定事宜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外交部議復稱:「本案台北市政府呈請核示,美國總領事館所有座落台北市○○區○○○小段○—○、○—○、○—○、○—○、○—○及○○區○○段○小段○○及○○—○等七筆土地,為美國大使館館址及美國大使住宅,因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住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是否應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暨同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乙節,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三條規定「派遣國及使館館長對於使館所有或租賃之館舍概免繳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又依照上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及同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而逾期仍不為改建增建重建時,其制裁辦法,一為加徵空地稅,一為照其申報地價徵收其土地。本案美國總領事館所有土地,如經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而逾期仍不為改建增建重建時,依照上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暨國際慣例,既不能加徵空地稅,亦不能徵收其土地,同時該美國大使館與我國交換土地舊案尚未解決,如經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後,極可能又將引起該美國大使館重提交換土地舊案,茲為避免國際間不必要之紛擾,似以暫不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為宜,如為今後台北市都市發展之需,確有對首開土地應行限期改建、增建、重建之必要時似亦應先透過外交途徑,經由外交部與美國大使館取得協調後,再行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為妥」。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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