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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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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7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50122598號函
要旨公告地價錯誤倘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更正公告,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內容
公告地價錯誤倘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更正公告,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50034666號函
要旨重新規定地價之期間有無必要延長,係屬中央權責
內容
查「規定地價」與「重新規定地價」為照價徵稅之重要依據,其實施之範圍與期間,於平均地權條例第13、14條定有明文。因重新規定地價之執行,涉各縣市財稅稽徵及人民權益,影響甚鉅,應由中央統籌規範。最近一期之重新規定地價原應於92年7月1日辦理,惟為配合91年5月29日上開條例第46條之修正,經本部報奉行政院91年7月31日院臺內字第0910038096C號函同意延長至93年1月1日辦理,故重新規定地價之期間有無必要延長,係屬中央權責。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5月4日台(90)內地字第9007656號函
要旨重新規定地價後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區段雖有檢討調整,但該區段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本案重新規定地價後,於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區段勘查時發現因編訂用途、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情形變更等,而需重新檢討劃分地價區段,致其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該區段必需調整,地價並反映在公告土地現值上,惟公告地價依上開規定應3年重新規定地價,故該區段之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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