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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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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7年5月3日台(67)內地字第785507號函
要旨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後,經編定之工業用地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不失其效力
內容
本案彰化縣溪州工業用地,既位於貴省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第1梯次範圍內,該工業用地經公告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依照本部63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597039號函規定不失其效力。至該工業用地之重新規定地價可併同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第1梯次地區,將來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同時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3年8月23日台(63)內地字第597039號函
要旨實施平均地權區域內已依法撤廢之工業用地,其原規定地價仍有效
內容
本案土地於編為工業用地及依法舉辦規定地價後,既經指定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規定之都市土地,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之法意觀之,其原於編定工業用地時所舉辦之規定地價,應不因原編工業用地之撤廢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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