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府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其立法原意,在於簡化抵費地出售手續,以儘速歸還政府墊付之重劃工程費用。至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無上開條例第七條之適用。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所稱「公開出售」,包括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之「按底價出售」。
(按: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修正後為第84條;原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修正後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
2
筆 |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