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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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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四三九六七號函
要旨重劃區內以抵費地盈餘款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上物,無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府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其立法原意,在於簡化抵費地出售手續,以儘速歸還政府墊付之重劃工程費用。至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無上開條例第七條之適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7月13日台(71)內地字第98241號函
要旨政府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抵費地,於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第2項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按底價出售為國民住宅用地時,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所稱「公開出售」,包括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之「按底價出售」。 
(按: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修正後為第84條;原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修正後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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