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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從其規定繼續辦理。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二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後,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原申請,並不得再受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1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7620號函
要旨修正本部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7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免除應檢附印鑑證明書之規定
內容
一、針對特定(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或同區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其受理及審議核處原則,本部前以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釋略以,於83年12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受理有案者,縣(市)政府在初審符合規定後,應檢附公共設施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等書、圖文件各5份核轉本部憑辦。嗣本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2號令規定,該等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由直轄市、縣(市)府核准。
二、考量直轄市、縣(市)府仍有繼續處理上開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或就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審核其變更原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之需要;且現行辦理變更編定時尚無明文應檢附印鑑證明之規定。為期行政執行之一致性,故修正上開本部89年1月4日函釋,免除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之規定,以資便民。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1941號函
要旨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無需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即得續辦變更編定。
內容
本部本(96)年8月17日召開研商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是否需經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始得續辦變更編定疑義案會議,結論如下:
一、按辦理土地變更編定過程中,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對業經核准變更編定之效力,並無影響。是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7條等相關規定獲准變更編定之權利,性質上屬行政法上涉關物之權利,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受讓人即繼受相關行政法上之權利義務。縱然法院拍賣內容未包含該獲准變更編定之權利,亦僅產生執行法院依其職權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是否妥適問題,尚不影響行政機關後續行政程序之進行,是拍定人無需另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之同意。
二、本部87年12月18日台(87)內地字第8778939號函,請本部(地政司)承辦業務單位依規定辦理停止適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1942號函
要旨停止適用「本部87年12月18日台(87)內地字第8778939號函」,自即日生效。
內容
依據本部本(96)年8月17日召開研商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是否需經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始得續辦變更編定疑義案會議結論辦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3號函
要旨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案件,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內容
一、本案業經本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2號令發布在案。有關是項案件之審查,得參照本部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說明一(一)規定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原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所擬審查表辦理。至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建築部分,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部上開令、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影本及原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所擬審查表影本各乙份。
附:內政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2號令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有關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5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004號函停止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3月19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4628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其依使用性質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以外之他種用地者,須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依其核准事業計畫使用之有關內容字樣
內容
查依本部89年9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297號函(諒達)說明二、前段規定略以:「為期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之土地,能切實按核定計畫項目開發使用,且避免移轉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未詳盡告知該用地原應負擔之義務,並基於落實計畫管制需要,在該類用地於辦理異動手續時,應就其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內容,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加註,並統一代碼及登錄內容,以利管制。」揆諸其原意,係為落實計畫管制,並以整個事業計畫內容為管制標的。故有關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其依使用性質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以外之他種使用地者,既屬整個事業計畫之一部分,其辦理異動手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加註;而本部上開函附件所列之登錄內容,請貴府轉知所屬配合修正為:「依據○○縣(市)政府○○年○○月○○日○○府○○字○○○○號函核准,由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用地,限依其計畫使用。」其代碼仍援用「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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