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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8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8340號函
要旨有關工廠登記證經註銷且廠房相關建築已拆除者,如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內容
查有關旨揭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渉及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而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其處理程序認定疑義問題,前經經濟部工業局90年7月16日邀集本部(地政司、營建署)及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第34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為丁種建築用地件,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自行審查認定適宜作工業使用之實務作業問題」會議,獲致結論略以:「五、……至如己註銷工廠登記或已拆除廠房等建築或己違規使用者,如申請人能提供做工業使用當時之航空照片基本圖,能確定並證明當時供工業使用之面積者,仍得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又針對上開決議,該局另以91年5月9日工第地字第0910350712-0號函釋示,係指此類案件申請人曾經領有工廠登記證,惟嗣後因工廠登記證已註銷,廠房相關建築已拆除或廠地違規使用等情事,致無法依相關工廠設立文件或現況加以認定實際供工業使用面積時,申請人如能提供做工業使用當時之航空照片基本圖,並證明當時供工業使用之面積者,仍得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詳附件)。準此,本案旨揭問題請依上開會議紀錄及函釋,本於權責自行審酌核處,如仍有疑義,請洽經濟部工業局查明釐清後據以辦理。
附:經濟部工業局91年5月9日工第地字第0910350712-0號函
主旨:有關本局90年7月16日召開「研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第34條 規定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案件,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自行審查認定適宜作工業使用之實務作業問題」會議紀錄第5點澄清釋示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故旨揭會議決議第5點有關:「……至如己註銷工廠登記或已拆除廠房等建築或已違規使用者,如申請人能提供做工業使用當時之航空照片基本圖,能確定並證明當時供工業使用之面積者,仍得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乙節,係指此類案件申請人曾經領有工廠登記證,惟嗣後因工廠登記證已註銷、廠房相關建築已拆除或廠地違規使用等情事,致無法依相關工廠設立文件或現況加以認定實際供工業使用面積時,申請人如能提供做工業使用當時之航空照片基本圖,並證明當時供工業使用之面積者,仍得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10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52864號函
要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由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仍應依同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49條之1規定辦理
內容
一、略。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4條規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其非為上開管制規則第28條第3、4項免附興辦事業計晝核准文件適用範圍,是其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仍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30條、第49條之1規定辦理。
三、至本部90年5月28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21號函檢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事宜座談會紀錄(五)決議一、三與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不合之處,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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