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實質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都巿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巿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二、非都巿土地︰指都巿土地以外之土地。
三、農業用地︰指非都巿土地或都巿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左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四、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五、礦業用地︰指供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六、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七、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巿或縣(巿)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105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051302665號令
要旨核釋「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7款有關建築改良物「所占基地」範圍認定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7款有關建築改良物「所占基地」範圍之認定,該建築改良物如係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者,其「所占基地」範圍應以其使用執照所載「地號」及「基地面積」為準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