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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5月24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15號函
要旨於未登記之國有或公有林地上,作點狀公用事業設施,其土地使用管制比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內容
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0年2月6日函為該公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承租國有林班地,興建電視轉播站機房,因該林班地屬未登記土地,有關建造執照申請相關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請本部協助解決乙案,經本部3月9日邀請有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並以90年3月16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1100號函請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工務及地政單位研提意見,經彙整各單位意見研議處理原則如次:「有關未辦理地籍測量登記之國有或公有林地,管理機關依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因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出租作點狀事業設施使用者,因其為森林法所規範之林地,依區域計畫法分區使用計畫精神,比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至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林業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後,據以辦理建造執照核發事宜」。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2年8月1日台(82)內地字第8209708號函
要旨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之「旱」、「林」、「原」、「牧」地目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其土地登記簿編定使用地種類欄之用地別,得加蓋「暫未編定用地」戳記
內容
一、為加強山坡地使用管理,本部前函請貴省政府研擬「台灣省山坡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計畫(草案)」,報奉行政院80年6月15日台80內第19714號函核定;自82年度至84年度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共計454、096筆,面積297、296公頃餘。另貴省山坡地範圍內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之13萬餘公頃土地,請貴省政府加速辦理,並於編列查定經費時一併編列補註用地經費,俾查定與補註工作能同時完成。上開行政院函示並經本部80年7月6日台(80)內地字第8080250號函貴省政府查照有案,請依行政院核示辦理。
二、至尚未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之土地,貴處主旨所擬意見,本部同意,並請函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加強地籍資料庫之管理,以防止篡改土地登記簿之事件發生。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0年8月12日台(80)內地字第8074763號函
要旨山坡地範圍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政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應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
內容
查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管制,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所明定。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使用暫未編定用地其事業性質應屬林業用地所容許使用者;如非屬林業用地所容許使用者,應依該規則第十條、第12條及第22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其他適當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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