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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
,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本規則規定管制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三四八二號函
要旨未登記土地,無違反區域計畫法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適用
內容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係於編定各種使用地後始據以實施管制。查未登記土地既未有地籍資料,自無使用地類別之編定,應無違反區域計畫法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適用;惟是否違反其他法令之規定,應由其他法令之主管機關認定並處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二二一四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人資格限制
內容
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除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並經工業主管機關造冊送地政機關列管之工業區土地,其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外,尚無承受人限制之規定。至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規定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如何繼續執行移轉管制,本部八十年十一月四日台(八Ο)內地字第八Ο七六一Ο四號函已有明示。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六六六六一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因禁建期滿尚未依法發布實施特定區計畫等應如何管制事宜
內容
一、略(業經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五Ο九三五號函變更)。
二、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即「已公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以外之土地,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地區,雖經禁建期滿而尚未依法公布都市計畫者,因屬上開細則第十三條所稱之非都市土地,其使用管制或變更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三、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地區,因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為期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能互相配合,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將禁建範圍圖送地政機關,俾使地政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變更編定案件參考。至禁建範圍發生疑義時,應由有關單位派員會同實地勘查。
四、都市計畫依法公布後,該範圍內土地係屬都市土地,不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檢具有關圖冊送地政機關,俾據以將土地登記簿標示部所載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種類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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