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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2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折價抵付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前項土地公開標售時,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決定,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評定重劃後地價。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費用外,餘款留供農村社區之建設費用。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9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284號函
要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抵費地標售、讓售所得價款,於抵付重劃負擔費用外,餘款留供農村社區建設費用之運用範圍
內容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抵費地標售、讓售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費用外,餘款留供農村社區建設費用之運用範圍: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二、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設施。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六、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九、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十、地方政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第八款用地取得。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2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8月2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12003號函
要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訂頒前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地區,其抵費地公開標售時,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獲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90年7月25日法九十律字第025968號函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係指有關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惟在人民提出申請後,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時,則有上開『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查來函所涉疑義,並非上述所稱『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是故,本件應與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之適用無涉,合先敘明。次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業於89年1月26日制定公布,依該條例第1條規定:『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第1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以觀,有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宜,於上開條例制定公布後,應優先適用該條例。查本件嘉義縣布袋鎮好美漁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案,依來函所示,雖係依『台灣省農村社區試辦土地重劃要點』(因台灣省政府87年4月2日八七府法四字第143034號令發布『台灣省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實施辦法』而停止適用)經台灣省政府於84年4月7日以八四府地五字第148322號函核定在案,惟查『台灣省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並未經法律具體授權訂定,其性質應屬職權命令,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後,如上述辦法之內容有牴觸該條例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自應優先適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是以,本件有關得否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乙節,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本案請依法務部上開函示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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